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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的
2021-11-09 08:47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经417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2020429


湖南城市学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工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学校各级各部门新媒体平台的运行与发展,满足广大师生、校友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媒体平台是指湖南城市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建设的互联网站和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QQ微博、微信、百度贴吧、易信、人人网、手机报、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出现的符合“新媒体”定义的媒体平台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南城市学院新媒体平台是服务师生校友和社会大众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

第四条  学校新媒体平台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单位要加大对新媒体建设管理的投入,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宣传活动。

第二章  新媒体平台的审批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开通官媒体平台,须事先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开通新媒体平台审批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管理人员等)进行说明。审批表须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报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备案。经批准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

第六条  学生团体申请开通新媒体平台由指导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党委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交学校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禁止任何个人以湖南城市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名义开通新媒体;在本办法实施以前,个人以湖南城市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名义开通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变更或注销,否则一律予以关闭。

第八条  禁止校内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擅自与校外单位合作开设以湖南城市学院为主题的新媒体平台;校内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校外新媒体平台提供校内资讯。

第三章  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

第九条  学校新媒体平台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形象。

第十条  学校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利用官方新媒体发布或传播以下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违者将按校纪校规、党纪国法追究责任: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煽动颠覆党的领导、国家政权,妄议党中央,推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主权的,破坏国家统一的;

4.损害国家荣誉或利益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或封建迷信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发布未经公开的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有损学校形象、声誉的信息,捏造事实、混淆视听的言论,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扰乱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9.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侮辱或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10.涉及商业、学术或其它不宜公开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新媒体平台转载新闻信息时,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有义务转发湖南城市学院官方微博、微信、新闻网、校报等校内媒体的信息,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级新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如确有需要,在报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发布,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原则,拟发布、推出的文字、视频信息需履行初审、复审、终审的“三审”环节,严把稿件的政治导向关、科学知识关和语言文字关;三审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核工作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新媒体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拟发布、推出内容终审把关。

第四章  新媒体平台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抖音等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运营管理。各二级单位的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单位、部门负责运营管理,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新媒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大学生团体新媒体为三级平台,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学生团体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在职在岗专人作为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新媒体日常管理和维护工如人员发生变更,需在调整发生日起两天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新媒体管理员必须监测本平台网络信息的发布情况,发现平台内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及时删除,保存有关记录,根据情节轻重对传输者采取警告、禁言、清理出群组、纳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向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或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确保新媒体平台健康运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牵头做好学校网络评论员、二级单位宣传员、网络舆情监控信息员队伍建设,尤其要大力建设以青年学生、青年教师、知名教授为主体,讲政治、能担当、有情怀的高水平网络评论队伍。加大网络宣传监管队伍教育培训力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相关主题培训,提升队伍专业化、实战化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制,每年12月,各二级、三级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须提交上一年度《湖南城市学院新媒体平台年审表》(附件2),二级平台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三级平台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交并汇总报备党委宣传部。年审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意识形态工作指标体系。新媒体平台长期不用或无人管理,党委宣传部经核实后应通知相关主管单位进行整改或注销该平台。

第十九条  学校新媒体平台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高度重视官方新媒体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官方新媒体的用户名、密码外传。主办单位除管理员掌握官方新媒体的用户名、密码之外,还应将官方新媒体的用户名、密码密封存档。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官方新媒体,并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单位、部门,应在本办法发文之后1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城市学院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暂行规定》(湘城院党办发〔201730号)废止。

 

附件1

湖南城市学院开通新媒体平台审批表

申办单位

 

新媒体类别

微博( )微信( )其他_____

账号名称

 

账号ID

 

主要运营商

 

情况说明

对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

 

 

 

 

 

管理队伍

主管领导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管理员信息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申办单位

  

 

 

 

第一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党委宣传部

  

 

 

 

    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党委宣传部、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申办单位各留一份备案。

附件2

湖南城市学院新媒体平台     年度审核表

新媒体名称

 

主办单位

 

平台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平台地址

 

账号LOGO

 

开通时间

 

年审报告

1.运行情况(关注数,发布数,阅读总量,粉丝数,年度阅读量及点赞最高的选题、全年最佳推送图文点击量前五名,更新频率,发布审核层级)。

2.内容建设(原创情况、宣传内容、最具影响力的推文及链接)。

3.团队建设(人数、分工、培训情况)。

4.信息反馈(师生互动、舆情处理)。

5.运营难点(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瓶颈、问题)

6.发展规划(如准备注销或停用请说明原因)。

7.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以上每项必填,可另附页)

管理队伍

主管领导

姓名、职务

 

手机/办公电话

 

负责教师(管理员)

姓名、职务

 

手机/办公电话

 

学生骨干负责人

姓名、学号

 

 

 

主办单位意见

 

               签字(公章)

    

校党委宣传部

 

 

               签字(公章)

    

注:此表请双面打印,仅限一页。一式两份,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所在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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