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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城院党发〔2019〕25号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干部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2-22 16:26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干部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经2019年5月4日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1日

  湖南城市学院干部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有效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干部、系(室、中心)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业务部室负责人。

第三条 对干部不担当不作为进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全面从严;坚持依规依纪,做到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现工作失误或者贻误工作或者影响发展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出现违纪违规违法情形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政治担当不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够深入,学懂弄通做实不够,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面对大是大非问题爱惜羽毛,对歪风邪气不敢亮剑、听之任之。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四风”问题、违反党的纪律等问题比较突出。

(三)意识形态、安全稳定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警惕不够,有效防范风险不力。

(四)对中央和省委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学校综合改革认识不深刻,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学校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措施不具体、效果不明显。

(五)基层组织建设流于形式,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两张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到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

(六)抓班子带队伍宽松软,要求不严、监督管理不力,奉行好人主义,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战斗力不强。

(七)职责范围内工作抓得不紧、落实不到位,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八)面对困难和矛盾应付了事,出了问题不敢担责,面对急难险重任务畏缩不前,不敢不愿及时处置,只往上报不表态。

(九)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该问责的不问责,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不敢真抓真管,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报告、查究不力。

(十)不严格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不服从组织决定和工作安排,不接受任务,工作推诿扯皮,向组织讨价还价;对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

(十一)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重大决策部署不经集体研究,搞个人说了算,或者议而不决,影响工作推进和落实。

(十二)巡视巡察整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新官不理旧事,推卸责任,对长期积累或者历史遗留的问题不管不问,解决不力。

(十三)本职工作投入精力不够,对本职工作不熟、业务不精,平时不注重学习积累,工作缺乏理解力、执行力、创造力,影响工作开展。

(十四)部署多落实少、虚功多实功少,不深入调查研究,工作标准不高,思想保守僵化,奉行“既不落后头,也不出风头”,工作打不开局面。

(十五)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不好,服务工作不到位,对师生反映较强烈的突出问题敷衍塞责、拖而不决。

(十六)其他不担当不作为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须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一般由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认定并提出追责建议,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进行汇总,提出办理意见,启动追责程序。

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须对系(室、中心)和业务部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般经所在单位提出,由二级党组织启动追责程序;情节较重或者影响较大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 对干部不担当不作为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采取提醒、函询、诫勉方式进行提前预警,必要时可进行通报批评。

对科级干部、系(室、中心)和业务部室负责人提醒、函询、诫勉、通报批评一般委托二级党组织进行,报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对处级领导干部提醒、函询一般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进行,对处级领导干部诫勉、通报批评由学校党委研究后执行。

第七条 对干部不担当不作为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采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理,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八条 对干部不担当不作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实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一岗双责”。属于被追责对象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责任的,除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外,视情况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属于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的,视情况追究其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责任。必要时,视情况追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挠、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主动、及时承认错误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责。

(一)因先行先试,主观上没有故意,造成不可预见后果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履职尽责的。

(三)因改革措施配套不完善、上级政策调整,工作出现偏差的。

(四)在集体决策时,表明了正确意见,但未被采纳的。

(五)其他可以免予追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在任职期间出现或者发生的问题,按照任职期间出现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十四条 凡属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需追究责任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个人在决定中所起的作用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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