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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暂行规定》的
2021-11-09 08:45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暂行规定》经9月26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湖南城市学院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工作沟通联络,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学校互联网工作群组的应用,保障工作群组运行高效、内容规范、信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共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互联网工作群组的定义

学校互联网工作群组指校属各单位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工作交流、任务部署、通报情况、介绍经验、传递信息的各类QQ群、微信群、微博群、公众号等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第二条 工作群组的建立

(一)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各类工作群组应由对口单位负责创建,由单位指定相关工作人员担任群组管理员(群主)和分管理员。

(二)工作群组成员必须为与本群组职能相关的教职工,无关人员不得加入。群组成员一律采取实名制,入群组后应立即将群名片改为“单位名称+真实姓名”的形式。

(三)工作群组创建单位必须出台相应的群组规定,并在群公告显要位置公布本群组的创建宗旨和规定。

(四)各工作群组成员数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人,超过200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宣传部说明情况。

(五)各类工作群组必须在学校宣传部登记备案,备案信息包括群组创建单位、群组职能、群组号码、名称以及负责人(群主、管理员)。

(六)群组成员因工作职务变动,应主动退出相关工作群组。群组管理员(群主)应定期清理与本群工作无关人员。

(七)因阶段性工作建立的群组,在该工作结束后,创建单位应及时撤消该群组,并报宣传部。

第三条 工作群组的信息发布

(一)工作群组所发信息必须是与本群组职能一致的相关工作部署、工作要求、工作提醒、工作经验以及最新动态、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等。不能将工作群组当作私人聊天场所,谈论与工作无关内容。

(二)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

(三)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四)严禁发布有损学校形象、声誉的信息,严禁发布未经证实的事情,严禁发布捏造事实、混淆视听的言论,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五)工作交流不掺负面情绪,严禁利用群组宣泄个人情绪,坚持正面主流、文明用语。

(六)不准在群组内发布商业信息,不准在群组内发布、讨论涉密工作、低俗话题;严禁散布淫秽、色情、赌博、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七)不发布未经公开的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对个人所发布的信息文责自负。

第四条 群组成员对学校管理服务方面意见、建议和涉及有关违规问题,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职能部门和校领导反映,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工作职责予以答复。

第五条 工作群组的管理

(一)根据“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群组单位、群组管理员(群主)分别为本群组的第一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

(二)管理员负责添加及清理群组成员,群名片非真实姓名的应督促其改成“单位名称+姓名”形式,否则将其清理出群组。

(三)管理员应及时发布工作公告及相关通知、文件政策,回复业务咨询。

(四)管理员负责维护群组内秩序,正确引导群组成员参与讨论,热心回答和积极帮助群组成员解决问题。

(五)管理员要做好对本群组言论的实时查看和监督,发现有违规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禁言、清理出群组、纳入黑名单等处理,并向所在单位及宣传部、保卫处报告。

(六)管理员一旦发现群组内有不实言论,应及时发表声明或联系相关部门发表声明予以澄清。

(七)群组创建单位应加强对本群组的管理,及时处置本群组发布的不当言论。

(八)宣传部负责对全校工作群组的监管,对各工作群组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发布的不当言论及时处置。

(九)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工作群组出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调查或协助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一)群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群组相关管理规定和群内规定。对违反工作群组使用规定、利用工作群组发布不良信息,干扰正常工作交流的群组成员,一律清理出群组,并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给学校带来损害、损失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二)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本群组出现负面舆情的群主、管理员,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学校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宣传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8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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