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学院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持和完善学院党政班子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湖南城市学院章程》《湖南城市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政策文件,结合土木工程学院实际,特制定《湖南城市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工作、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宣传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团建与青年工作、关心下一代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院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涉及教学、科研、管理的行政重大事项,先由院务会讨论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既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又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和院务会。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申报、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
5.涉及学院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
6.学院办学空间、规模、条件、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 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8.维护学院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和课程团队建设,教师兼职、留学、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等相关事项;
2.学院教职员工岗位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相关事项;
3.学院人才工作规划编制,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研究生导师遴选等相关事项;
4.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劳动纪律执行以及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查处与责任追究等相关事项。
(三)事关学生教育培养管理的重要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
2.各专业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以及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
3.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
4.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
5.学生学科竞赛、科创、互联网+、社会实践活动等;
6.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基地建设等。
(四)其他重要事项
1.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等;
2.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和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等;
3.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与负责人选任等;
4.学院内部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
5.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并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内容以党务工作为主的,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研究内容以行政工作为主的,会议由院长主持。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院党委委员和行政院领导。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提前提交院综合办公室汇总,院综合办公室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实行末尾表态制,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要求,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七条 紧急情况下如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策,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院属各单位、相关人员要认真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城市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委员会
湖南城市学院土木工程学院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