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干事创业、规范和完善学院教职工目标考核与绩效奖励,根据《湖南城市学院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湘城院发〔2017〕83号)、《湖南城市学院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湘城院发〔2017〕126号)、《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18〕26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在职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按照日常考核、个人述职、同事评价、领导评价的程序进行考核。
二、学院成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系室中心主任和教职工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三、考核人员统一填写《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已发布在“城院土木人”群)。
四、教职工年度的考核由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以系室中心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采取量化积分,实行百分制。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包括党建工作(10分)、业务工作(30分)、师德师风工作(20分)、意识形态工作(10分)、三全育人工作(10分)、廉洁从教(10分)、公益事业(10分)七部分组成。(业务工作分教学工作与科研工作两部分,其中教学占60%,科研占40%。教学考核办法见附件1,科研考核办法见附件2,公益事业考核办法见附件3,考核办法中党建工作、师德师风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三全育人工作、廉洁从教等的评价由学院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教学、科研考核由系室中心评定)。
五、考核等次比率: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比率不超过考核单位人数的15%,四舍五入,且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为优秀;未评为优秀,年度考核分值在75以上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结论合格;年度考核分值在74—60分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根据教职工考核结果排名,学院教职工在倒数第1、2名,且所得分值在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六、有以下标志性成果,完成学校规定基本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且未被学院或学校以各种形式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直接认定为优秀:
1.立项国家级教研或科研项目;
2. 发表高被引论文,或中科院SCI2区及以上论文,或自科重点刊物论文2篇;
3.获省级科研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
4.获省级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5.指导学生获学校教务处认可的国家级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以上成果仅限排名第一的老师。
七、考核年度被学院或学校以各种形式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老师不得评为优秀。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1.考核年度内累计旷工15天或连续旷工10天的;
2.考核年度内违反计划生育的;
3.考核年度内受行政记过及以上或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5.按照《湖南城市学院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受停职检查及以上责任追究的;
6. 未完成教学档案的团队成员或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老师;
7. 其他违反师德师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九、年度考核的程序
1.教学、科研考核。由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牵头,分别组织各教研室进行考核计分。
2.个人述职。教职工对个人本年度内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系室中心总结大会上述职述廉。
3.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年度考核评分值。根据年度个人考核评分值并结合年度表现(核对是否存在第八条情况)给出年度考核初步结论。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按照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教学得分*0.6+科研分*0.4+公益得分*0.3)进行排名。最后综合评测时如排名相同,以累计加分值大小区分排名先后顺序,如仍相同,以教学加分更高者排名靠前。
4.公示考核结果。办公室对考核结果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5.确定考核结论,填写考核得分。将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报人事处,按程序确定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结论。
十、考核结论的使用
1. 试用期考核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试用期满转正定级手续,享受相应待遇;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将延长一个试用期,期满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转正定级,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延长期间仍执行试用期待遇。试用期延长期间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2.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时给予适当加分。
3.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扣发半年工作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发全年工作性绩效工资。
4. 聘期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方可续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报学校人事处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并按新的岗位计发绩效工资。
十一、其他规定
1.考核年度内因病(因工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2.当年调入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新招聘的教职员工试用期内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学院参考其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外出挂职的干部由组织部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3.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4.当年晋升职务(含党内、行政、专业技术、技术<等级>职务)的人员,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5.相关“双肩挑人员”人员应参加我院的教学人员年度考核。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办法由土木工程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土木工程学院
2022年12月08日
附件1:土木工程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教学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2:土木工程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科研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3:土木工程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公益事业考核计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