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首届研究生须参加学位评估、学位论文需通过双盲评审并合格的基本要求,为提质研究生教育培养,确保首届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起好步、开好局,在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基础上,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1.获得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见湘城院发〔2022〕32号)。
2.申报并获批2023年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须具有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方可指导研究生。
3.原则上年龄在57周岁以内(196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对于获准学校延聘的教师,可提出书面申请,确保退休前能完成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4.原则上同时具备博士学位和副教授以上职称。
5.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原则上在研纵向经费不少于2万元,或在研学校财务横向科研经费不少于6万元,或在研校办产业横向科研经费不少于20万元。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人数
1.指导教师研究方向为土木工程领域,结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教师可指导研究生1人,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的教师可指导研究生2人,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教师可指导研究生3人。教授原则上可指导研究生1人。
2.土木工程学院所属的2个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各分配研究生指标1人,指标由平台负责人把关并分配。
三、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对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参照指导研究生人数相关规定,由个人提出申请。
2.双向选择。结合教师的专业方向与研究生个人意愿,按双向选择原则,确定教师指导研究生及人数。
3.报备。指导老师、研究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后,按程序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备案。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湖南城市学院土木工程学院
2023年4月26日